银川海关报关员记分考核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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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海关报关员记分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 银川海关报关员记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进一步理顺报关员记分流程,加强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结合银川海关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处风险管理科是本关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报关员记分的总体工作,对外公告报关员记分情况,组织对记分超限报关员的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各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流程,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第四条?对报关员记分应遵循责任明确原则,报关差错经查证属报关员原因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记分,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电子审单环节出现报关差错的,按照系统设定,自动进行记分。对由海关原因造成的系统记分,由综合业务处通关科负责按月核定,经审核后自行给予返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在通关各环节发现报关差错的,现场关员在报关单删改申请单或其他报批记录上批注记分意见后,经报关员签字确认后,统一提交综合业务处通关科。 机场办事处在各环节发现报关差错的,按照《银川海关通关业务改革指导方案》的管理权限比照执行。 第七条??报关员被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缉私局应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向稽查处提供记分依据及相关的处罚法律文书,稽查处进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关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由稽查处负责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综合业务处根据删改单申请及各业务现场的记分意见,核发《报关员记分告知单》、《报关员记分告知单》1式2份,1份在报关员签字后直接交报关员,1份由经办关员在科、处长签字后留存,每月5日前汇总交稽查处。 报关员拒绝签字的,应在告知单“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为保证通关速度,对报关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各业务部门应先行提出扣分意见,交综合业处处或自行扣分,同时告知报关员与各业务现场联系重新确认扣分事宜或直接向法规室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稽查处应定期对外公告报关员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查询方式,向报关员提供记分查询条件。 第十二条?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纸质告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做出计分的部门提交记分重新认定申请,原记分部门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与原记分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银川海关法规室提交记分申辩申请。法规室应在接到申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法规室经审核,对记分确有错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记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张记分,谁负责返还”的原则,对经确认记分错误的,应给予记分返还,记分返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报关员记分达到规定上限的,业务现场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但对于已达到计分上限的报关员正在办理中的报关单及其他事项,准予办结后再停止其报关资格。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六条?稽查处应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报关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报关员记分达到上限,需参加岗位培训考核的,稽查处应在1-3个月内组织重新上岗培训考核,考试方式采用报关员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管理系统进行上机考试,稽查处应提前3天通知报关员培训考核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积极配合海关统计等其他部门进行报关单及其他业务数据核查,对拒不配合的,相关部门可提出记分意见,提交稽查处统一记分。 第十八条 与报关单删、改无关的其他应扣分的行为,由提出记分部门以联系单方式直接向稽查处提出记分意见,由稽查处负责在系统内操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银川海关对报关员记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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