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案例.doc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公安行政诉讼案例

冯某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冯兆明是砂珠巷06幢401室房屋产权人,在进住时发现砂珠巷小区04幢、06幢两幢35层高楼存在消防隐患,故向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投诉。南京市消防局根据投诉,即对上述两幢高层住宅进行了消防验收,同时提出了9条消防验收的不合格意见并向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送达了公消限(2000)第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00年2月28日前限期整改。2000年3月1日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进行了复查,做出了上述两幢高层住宅验收不合格在规定时间中仍在使用的宁公消复(2000)第110号复查意见书。后于同年3月17日向万厦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3日,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万厦公司做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亦告知了冯兆明。万厦公司冯兆明认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虽然对万厦公司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至今未履行落实对两幢住宅停止使用的法定职责,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遂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落实对万厦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两幢住宅楼;判令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责令万厦公司限期整改消防隐患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兆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对于冯兆明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作为的请求,法院认为不能因万厦公司(第三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认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作为,冯兆明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冯兆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冯兆明负担。 冯兆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南京万厦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砂珠巷小区04、06幢高层住宅,未经消防验收即投人使用,违反了消防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接到举报后,即进行调查,并做出消防验收不合格通知和9条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后做出了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尽管交纳了罚款,但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消防隐患仍然存在,被上诉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监督第三人实施整改,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安全是上诉人作为该04、06两幢高层住宅产权人的权利,也是被上诉人作为消防安全机关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应当履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0)白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承担50元、第三人南京万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局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除消防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第三人建造房屋存在大量消防隐患,被上诉人亦根据上诉人的举报对第三人做出了包括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第三人仅履行了部分处罚义务(罚款),并未采取切实措施根除消防隐患,即未停止使用,于是导致消防隐患仍未消除。此时被上诉人负有采取措施强制第三人履行处罚义务以消除消防隐患,保护上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而且该作为义务的履行并非不可能,但被上诉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部处罚义务,消除消防隐患,属于部分未履行作为义务,消防隐患仍存在,故被上诉人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例一????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被告及管辖法院 案情摘要: 何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彭某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以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15日。何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纠纷,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对何某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因而变更了原裁决,决定对何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何某仍然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和公安机关处理错误为由,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何某应将哪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对案件复议后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内容,但何某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不服,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属普通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文档评论(0)

peai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