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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保政策解读

三是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要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五是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六是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14句话,70个字主要是概括一些重点核心的内容,还有一些基金管理方面的内容也要大致的了解,比如: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2)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谢 谢 大 家 举例: 张三,今年认定贫困残疾人,本年度选择缴费档次200元 需要收取个人缴费 100元,政府每年给其代缴100元,享受对应200元档次补贴40元。 系统个人缴费显示如下: 6、个人建账户——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构成如下:(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3)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4)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三点: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的居民,他个人不再缴费,也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原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现在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的是为了适应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权益。 三是原来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的“政府补贴资金”是不能继承的。现在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城乡衔接、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7、长缴多缴好—— 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长期缴费,同时,逐步建立起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多缴费也给予了相应较多的缴费补贴。比如:对 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 8、待遇终身付——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 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这里不设置补缴的“门槛”,这主要是考虑,设置“门槛”会把不少已经年满 60岁的老年人挡在门外,不设门槛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但也要注意防止“逆向选择”——有经济能力也不参保,等到年老时领取国家给的养老金。 (2)关于补缴问题。 可以将参保人划分为三类人: 一是老人(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补缴,这类人群按政策规定不用缴费,也不存在补缴的问题。 二是中人(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可以补缴,《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即:这类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 15 年 —(60 — 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三是新人(45周岁以下的人员)也可以补缴,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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