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相关问题法律讲座.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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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相关问题法律讲座

《侵权责任法》医疗相关问题 法律讲座 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龙岗区医院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段邦燎律师 内 容 提 要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宗旨和意义 ㈠ 《侵权责任法》于 2010年7月1日实施。 《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在人身严重损害才能适用。 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责任的十个注意 注意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患方,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比较难。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医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 ?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医方来说,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刘X芳诉XX医院案 时间:2002年3月 涉案科室:妇产科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概况:该案是龙岗XX医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第一宗医疗纠纷案,患方认为,该院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医疗失误,造成其新生婴儿不幸死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3万余元。医疗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重视不足,错误地继续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以至活跃期产程延缓,出现宫颈水肿及羊水3°度粪染。没有选择能够最快娩出胎儿的局部麻醉方式进行抢救等,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异常复杂,当时医方愿意补偿15万元,对方不接受,后经二上二下,历时近5年,最终赔付12万元。 注意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地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往往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将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刘X焕诉XX医院案 时间:2008年8月 涉案科室:妇产科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概况:刘X焕因胎动预知小孩将要出生而入院,进院后对产妇的胎儿进行超声波检查,结果是单活胎,未排除胎盘早剥可能,入院2个多小时候才为其动手术,术后告诉其小孩死亡。原告认为,胎儿经超声波检查是单活胎,证明胎儿是活体,出生后也应该是活体,为此,要求医院赔偿25万多元。 本案进行医疗鉴定,法院根据医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和答辩观点,认定:“原告在怀孕33周时因肚子痛到被告处诊治,虽然超声波显示胎儿当时是活体,但该超声波同时显示胎儿的心率仅为66次/分,胎心率缓慢,表明胎儿随时可能胎死宫内;被告方考虑原告的情况紧急,立即安排原告住院,并在取得原告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但现在的证据显示原告的胎儿在术前已经死亡。由于原告方不同意做胎儿及胎盘病理检验,导致胎儿和胎盘被被告处理掉,已不复存在,责任在原告方。因此,现在的证据无法判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应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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