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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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规定 (201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驳坎,下同)、泵站(含排灌站、排涝站、翻水站,下同)、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过去已划定并已达到或超过要求的,依原定执行;过去没有规定的或未达到要求的按本规定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第五条 新建水利工程均应明确规定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区。 第六条 江堤、溪堤、河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江堤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溪堤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河岸的管理范围包括河岸及护岸地。 (一)飞云江江堤:两岸均从铁路桥以上至赵山渡水库大坝下游200米以下,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的地带。 (二)温瑞塘河:从瓯海区交界处至安阳街道益民水闸;鹿城区矮凳桥至东山下埠新闸(高岗河、马瑞河);温瑞塘河保护区,为骨干河道水域、温瑞塘河流域城市与镇建成区范围内温瑞塘河其他河道水域和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十五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八米的陆地。温瑞塘河护岸地的范围为自规划河岸线背水陆地起不少于八米。 (三)瑞平塘河:自规划河岸线起背水陆地不少于七米宽为护岸地(绿化带、道路)的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四)环城河:自规划河岸线起背水陆地六米宽为护岸地(绿化带、道路)的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五)溪堤:高楼溪、漈门溪、曹村河、河溪、金潮港干流、三十一溪、三十二溪、三十三溪、三十四溪、大日溪、戈溪、桐溪、石龙溪、愚溪的溪堤,自背水坡脚起不少于五米宽为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不少于五米的地带。其他溪堤,自背水坡脚起五米为护堤地的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平原地区其他无堤河道:县级河道自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乡级河道自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第七条 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一线临水海塘,北岸从高速铁路桥以下至龙湾区交界处,南岸从高速铁路桥以下至平阳县交界处,其管理范围:一至三级海塘为塘身及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的地带,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的地带;四至五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的地带,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的地带;有护塘河的海塘应当将护塘河划入管理范围;海塘的保护范围为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的地带。 (二)二线非临水海塘,管理范围为塘身和已划定的两侧保护地。不另设保护范围。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 水库(山塘)库区管理范围: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内的地带。山塘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山塘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十米内的地带。 (二)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八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八十米至二百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八十米的地带。小型(含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十米内的地带。 (三) 山塘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七十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内的地带。 (四) 其他建筑物,如输水隧洞进出口、溢洪道、管理房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九条 75KW及以上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二十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内的地带; (一) 输水渠道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渠道、堤身和堤身外左右各二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五米内的地带。 (二) 压力前池的管理范围,为其四周外六米内的地带。 (三) 压力水管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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