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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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   本文讨论的是作为理想型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解和“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解。“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些说法,今天在美国所谓的“共同体主义”争论中是划分立场的关键词。我将首先根据米歇尔曼(F Michelman)的观点,来描述相互对立的两种民主模式(着重点是公民概念和法律概念)以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实质,以便在第二部分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中过分的道德因素加以批判,并阐明另外一种民主概念,即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我个人更愿意称之为一种“话语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   1   (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其中,国家是公共管理机器,社会是私人及其社会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交换的系统。这里,公民政治意志形成意义上的政治,其作用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用以对抗国家,因为国家追求的是用行政手段行使政治权力,以实现集体目标。   “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相反,政治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建筑术因此而有了重大的改变。除了国家主权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和分散的市场管理机制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行政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第三种社会一体化的源泉,这就是团结(Solidaritaet)。   这是一种平面上的沟通或交往,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政治意志,无论从发生或规范的角度,都应当享有优先性。公民的自决实践有了新的社会基础,不再受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私人交往的约束。有了这个基础,政治交往就可以避免被国家机器所消耗,以及与市场结构相同化。在共和主义概念当中,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公民社会获得了一种策略意义。两者都必须确保公民的沟通实践具有整合力和自主性「1」。政治交往与经济社会的分离,符合行政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的结合,而交往权力来源于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   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命题导致了不同的结论:   a)首先,公民概念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主体权利是消极权利(negative Rechte),它们确保法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不会受到外部的强制。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结构:它们能使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以致于这些私人利益最终经过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形成与其他私人利益融合成为一种政治意志,并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这样,公民就可以断定国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是否代表了公民的利益「2」。   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negative Freiheiten)的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posotive Freiheiten)。它们不仅确保公民不受外在的强制,还确保公民能参与共同的实践,而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的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3」。因此,政治过程的目的不仅是要让公民来限制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公民必须在行使私人权利和享有前政治自由的时候,已经获得稳定的自主性。同样,政治过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的也不主要是一种粘合的作用,因为民主的国家暴力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暴力。这种暴力更多的是来源于公民在自决实践中通过交往而行使的权力,其合法性基础在于:通过公共自由的制度化,来保护公民的这种自决实践「4」。国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护平等的主体权利,而是要保障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包容性。在此过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目的和规范达成共识。这样,共和主义理解的公民就远不是唯自己的利益是从了。   b)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围绕着古典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所展开的争论,暴露出了它们在法律概念本身上的冲突。自由主义认为,法律秩序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情况下一定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这些主体权利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在前者看来,法律秩序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而在后者看来,主体权利的客观内涵更重要一些。   当然,上述两种截然对立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涉及到法律的主体间性内涵,有了这些内涵,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遵守才会在对等的承认关系中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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