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四章 留置权
第四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发生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行 第五节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 若从学理的角度看, 所谓的“留置”,是指对于物的移转请求予以拒绝而继续占有。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得将占有他人的动产留置以担保债权的履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将留置物以法定程序处分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的性质是指留置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问题,各国法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是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性,有的则认为其为担保物权而具有物权性。 1将留置权视为债权效力的立法例。 2将留置权视为物权效力的立法例。 三、留置权的种类 (一)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区别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渊源不同。 2成立要件不同。 3适用规范不同。 (二)一般法上的留置权与特别法上的留置权 一般法上的留置权是指根据民事一般法(民法典)所产生的留置权,特别法上的留置权是指根据民法的特别法所产生的留置权,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修船人、造船人(债权人)就修船费与造船费对于船舶的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特性 (一)留置权具有法定性 (二)留置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产生的物权 1留置权在自己的物上不可能发生,因此,只能发生在他人之物上。 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3 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① 从属性;② 不可分性;③ 物上代位性。 五、留置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实行上不同。 3标的物不同。 (二)留置权与法定优先权的区别 1是否占有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意味着留置权的消灭;而法定优先权不需要占有标的物。 2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而且必须特定;而优先权的标的物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成为优先权的标的。 但是,留置权与法定优先权在实践中往往发生冲突,这时效力应如何确定?如果法律有规定者,依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法定优先权。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发生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一)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 2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 3须债权人占有动产。 4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人对他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二)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1债权是由该物自身产生的。 这种债权与物的牵连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在无因管理中,因标的物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②因为标的物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的,这种情况是指纯粹的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 3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合同关系之中。 (三)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生。 2对动产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债务人所为的指示相违背。 3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当事人的约定相违背。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第83条有专门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与质权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 1 对标的物的留置权。 2 孳息的收取权。 3 我国《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费用偿还请求权 5将留置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一并转移的权利。 6拍卖、变卖权与优先受偿权。 (二)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2不得任意处分留置物的义务。①不得任意出租;②不得以留置物设定担保;③留置权人不得任意使用留置物。在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仅得为保存留置物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联想超融合AIO H1000 V4.5.0 产品白皮书 R1.0 2020.08.14.pdf VIP
- 2026研究生考试复习必背考研英语单词表5500(精校打印).pdf VIP
- 《民法典》买卖合同讲解PPT课件.pptx
- 新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培训.pptx VIP
- (高清版)DB43∕T 150-2022 棉胎 地标.pdf VIP
- QC080000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培训.pptx VIP
- 房建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VIP
- AI大模型训练大规模智算中心建设方案【239页WORD】.docx VIP
- 检查检验分级管理制度.docx VIP
- 翻转课堂联合TBL教学模式在耳鼻喉科护理教学中的效果评价.doc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