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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及管理规定QP/JH8.61-2003 1.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英文缩写“CCC”)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车辆产品。 3.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及制作 3.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基本图案、规格、颜色等)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的规定要求。 3.2.配套部必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采购标志。如需自行制作的 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等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 意后方可自行制作。 3.3.质检部负责对使用标志的有效性及合法性进行监控。 4.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发放及使用 4.1、 本公司所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4.2、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4.4、 生产部根据生产通知单,对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5、 车间的标志领用负责人应依据生产计划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单》,经车间负责人审核、生产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领用记录由生产部统一保管,每年底交档案室统一存档。 4.6、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4.7、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4.8、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4.9、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4.10、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4.11、对于采用模压、刻制标志等形式的,带有标志的零部件由仓库统一保管。总装车间应依据生产计划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单》,经车间负责人审核、生产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带有标志的零部件。领用记录由生产部统一保管,每年底交档案室统一存档。仓库根据签字齐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单》复印件发放带有标志的零部件,并保留领用记录,以便核查。 5.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加施及位置 5.1.车间必须确保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在经检验合格、并发放合格证的已获证产品上,并对加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车辆产品进行登记、备案、以便追溯;每年底交档案室统一存档。加施部位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 5.2.认证标志加施位置按认证认监委规定执行。 6.相关记录 附 件: 无锡市金洪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单 领用部门 年 月 日 型号及规格 数 量 备 注 申领数 实领数 申领人: 车间负责人: 生产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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