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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企业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 索证索票 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企业建立如下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本企业在采购食品时,认真审查供货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查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属于进口食品的还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等相关证照。
第二条 本企业根据供货方提供的供货凭证,认真检查所进食品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休息,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第三条 本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必须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加盖了供货方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者证明的复印件等资料。索取供货方的有关供货票据。
对需要按批次索取食品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索票索证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批次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者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供货方发生变化的、供货方提供的资料跨年度的,本企业将及时更新有关索票索证的资料,以保证资料的有效性。
第五条 本企业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厂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第一条 本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建立的食品进货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奶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真实记载食品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条 本企业建立进货台账的方式:建立电脑进货台账。并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对供货方的票据实行集中粘贴统一保管,保证票据的完整性,以备检查。
第四条 本企业按照每次购进食品的情况如实建立批发台账。批发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本企业采取建立电脑销售台账的方式建立销售台账。
本企业在批发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中,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开具统一样式的供货票据。
第五条 本企业所建立的进销货台账的保质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 本企业建立的进销台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本企业保证建立批发进销货台账的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
食品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制度
本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章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潮、防虫、防鼠、冷藏、冷冻等措施保管食品,保证食品质量。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本企业不采购、不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安全;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铺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条 本企业对销售的散装食品,按照规定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这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企业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保证食品在仓储设施符合规定。
第三条 本企业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四条 本企业销售的进口食品,保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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