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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报销需不需什么条件?我们一般申请都报销都需要相关条件,条件符合这才能申请报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 街道 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 街道 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具体的生育保险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北京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保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 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程序如下: 一 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 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 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保险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一 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 产 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 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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