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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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成长,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富民强村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龙头企业建设相关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居领先地位,经苏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地必须在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3亿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成交额在6亿元以上。 (四)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不低于75%,且近三年中年销售增长幅度不低于10%。 (五)企业经营效益稳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且不拖欠税收、工人工资、社会保险金等。 (六)以粮油、水产、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畜禽、蚕桑等生产、加工、流通为主营业务。其中,加工型企业“两头在外”(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市场均在苏州市域范围之外)的,原则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七)企业在市内、省内直接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者与生产基地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或与市域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签定订单或合同收购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区农户500户以上;或大批量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占企业购入原料的55%以上。 (八)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在同行中居于领先优势。 已取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或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第四条 申报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表式另发);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 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国家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统一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第七条 经评审确定的苏州市级农业龙头候选企业,在苏州市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苏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九条 苏州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予以扶持。鼓励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企业直接上市。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原则为: (一)符合主导产业。对符合当地优质稻米、特色蔬菜、特种水产、花卉苗木、优质茶果、优质畜禽等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予以支持。重点为高效特色农业、农产品品种改良、包装加工增值、生物技术应用、市场物流建设等方面。 (二)坚持以“新”为主。对新提升认定为上一档级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支持,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稳定与农民链接机制,快速提升企业规模和实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直接上市。 (三)突出企业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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