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第六章:法律行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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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个人行为:受个人意志控制,表现个人意志 。 组织行为:受组织意志控制,表现组织意志。如群体、集体、国家行为等。 八、抽象法律行为与具体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 。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中的法律行为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情况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字样的横幅。此行为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2005年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名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公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九、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十、主行为与从行为 ◆2002—卷一第3小题单选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第六章 法律行为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关键的因素是行为,即人们实际上做什么。否则,规则仅仅是词句而已,结构也不过是一座被遗弃的空城——没有生命存在的城堡。除非我们把注意力放在我们称之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理解任何法律制度,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美】劳伦斯·佛里德曼 ■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学习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构成或结构。 ●重点和难点: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的构成或结构(主体、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各种分类。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一、行为 引例 四川“见死不求案”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2003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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