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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网络直播
· [主持人]: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光临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现场。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08:45:51] ? 2084112 · [主持人]:今天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与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阳梅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们将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08:47:40] ? 2084113 · [主持人]:该案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和助理审判员李云霞、胡伟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继雄担任庭审记录。由民三庭庭长谢雄雅担任嘉宾回答网友提问。 [08:49:54] ? 2084114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2010年4月与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夫妇、被上诉人阳梅兰合伙承包工程,吴小和、张贤共投入股金748500元,合伙过程中合伙人产生矛盾,吴小和、张贤要求退出合伙,经商议,在退还了483950元股金后,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共同于2011年1月31日向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出具“尚欠吴小和、张贤退股金264550元”的欠条,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世明、刘桂新退还股金264550元。一审判决认定欠条合法有效,支持了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不服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李世明、刘桂新2011年1月31日所写欠条因未得到另一合伙人阳梅兰的认可而无效,且合伙工程未经最终清算,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的股金不应退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的诉讼请求。 [08:54:49] ? 208411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08:55:43] ? 208415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录。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吸烟;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也可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完毕。 [09:21:54] ? 2084159 · [审判长]:请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明,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唐岭社区移民安置街五号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新,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和,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涟源市六亩塘镇磨石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 委托代理人吴小和,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涟源市六亩塘镇磨石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阳梅兰,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17组。 [09:23:17] ? 2084163 · [审判长]:今天出庭的当事人有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被上诉人吴小和、阳梅兰,被上诉人张贤的委托代理人吴小和。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25:11] ? 2084167 ·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09:30:05] ? 2084170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09:30:57] ? 2084174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世明、刘桂新与被上诉人吴小和、张贤、阳梅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09:31:37] ? 208417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万江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云霞、胡伟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继雄担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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