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docVIP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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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六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八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10、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降低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水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可并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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