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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迁与创新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罗重谱 【专题名称】体制改革 【专 题 号】MF1 【复印期号】2009年05期 【原文出处】《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09年3期第9~13页 【作者简介】罗重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60)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变迁并日臻合理,制度绩效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产权主体残缺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等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分类处理农村土地,保障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关 键 词】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绩效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土地使用则实行租佃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客观上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为避免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实行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劳动互助。在这一阶段,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私有,对土地不实行统一经营,土地产权关系并未改变。第二阶段,将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做好了准备。第三阶段,从1955年夏季以后,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转归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私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有步骤地取缔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对农村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195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到604亿元,完成原定计划的101%,比1952年增长25%,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产量达到195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9%,平均每年增长3.7%,农业合作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也较快,每一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7%。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宣布了土地私有制的终结和劳动群众集体农地所有制的最终确立。1962年,为巩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稳定农业生产,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将原先的公社所有,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成为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所有者,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拥有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至此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了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这种产权制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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