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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
关于印发《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修订的《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 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忻建建[2006]13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风景名胜区)对建筑施工安全、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及拆除工程安全、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集中的隐患排查。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 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应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应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拆除工程、直管公房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发生的等级事故。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建设局接受举报部门设在局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确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第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后,应如实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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