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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富民承农业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开阳县宏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开阳县宏友农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民服务,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活跃市场为宗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经济,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登记名称:开阳县宏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驻所: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邮编:550300,电话手机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水产畜牧养殖,经济林木种植,农副产品收购,建材(不含木材)以登记机关的批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自然人投资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五章 投资人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人陈洪友、朱德敏。
第十二条 根据投资人出资额多少,超过总额的51%以上控股者为总经理,其次者为副总经理。
第六章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出资额的规定当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企业重大经营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三)依照法律和本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投资人承担下例义务:
(一)在公司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足出资额;
(二)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三)遵守本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和其它义务。
第七章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总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出资22万元占60%股份,副总经理出资8万元占40%股份。
第八章 投资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只能是投资人相互转让,当投资人无力经营时,可以分一部分股份给子女和血亲经营继承。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
第十九条 设办公室、业务室、财务室。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盈亏分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资金、商品、包装、物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用10%列入法定公税金,用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40%用于扩大再生产,40%用于分红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亏损时,按投资比例分摊亏损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遭受更多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其它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其它原因解散的,由投资人共同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各其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的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新欠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的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投资人商定后实施。
第十三章 投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工作和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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