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刘兰兰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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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Layouts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解读 ICU 刘兰兰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护士一词来自钟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工作时必须脱下便服穿护士服。 目录 立法背景 1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2 护士的权利 3 护士的义务 4 护士的执业管理 5 立法背景 1 全国每千人口护士比例为1.11, 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名/千人口,护士缺编恶性循环 护士数量短缺 农村占全国80%的人口, 护士只有16.9%,护士与床位比0.24:1;社区护理应占护理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中国不到10% 乡镇及社区护理人才短缺 我国护士队伍仍有57.65%为中专 或高职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仅3.55%,受高等教育的护士流出日益增多,离职率高于其他职业的平均水平 高学历人才短缺 发达国家护理专家比比皆是,中国的专科护士才刚刚起步,真正掌握专科技术的精英屈指可数 高层次专科护理人才短缺 护士短缺 护士超负 荷工作 合法权益 缺乏法律 保障 护士离职 率高 立法背景 1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 轻护理,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护士承担大量非护理工作: 物品的领取,药品领取,医院 外勤,电脑处理及收费等 自我价值实现受限, 人文关怀欠缺 工资待遇差,罹患职 业病缺乏关怀,得不 到正规培训... 立法背景 1 护士超负荷工作 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能及时巡视病房,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 条例 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 医疗机构相关职责 职业资格 权利义务 2008年1月23日颁布 2008年5月12日施行 立法宗旨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加强护士 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2 按照卫生部的 要求配备护士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未达配备标准,条例实施三年内达到。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病房护士与实际开发床位至少达到0.4:1。 山东省要求:普通病房实际护患比≥0.6:1,每名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不超过8个,夜间值班护士不少于2名。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2 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为护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以此作为护士执业、技术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客观依据。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2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 业注册者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医疗卫 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加强护士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2 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 护士的权利 3 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 专业职务 技术职称 相关信息 提出意见建议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各种津贴以及在生育、疾病、伤残、休假、退休等方面的福利。 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 护士的权利 3 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 护士的权利 3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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