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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作机制,实行实样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建设、文化、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三)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会同房产部门做好学校危房认定工作;
(五)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
(六)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七)指导学校、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等教育;
(八)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九)督促学校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药品、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并对学校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位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位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南侧摆摊设点的、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的其他行为。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位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在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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