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docVIP

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作机制,实行实样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建设、文化、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三)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会同房产部门做好学校危房认定工作; (五)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 (六)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七)指导学校、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等教育; (八)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九)督促学校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药品、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并对学校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位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位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南侧摆摊设点的、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的其他行为。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位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在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文档评论(0)

yuerang30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