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水域污染应急预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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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水域污染应急预案.doc

东方市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和完善东方市水域污染应急和资源保障系统,针对污染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反应,有效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以防治污染事故对东方市水域环境和资源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东方市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编制本计划。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与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MARPOL 73/78); 2、《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90); 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CLC69-92Protocol); 4、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防止油污手册——第Ⅱ部分:油污应急计划》。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理区域主要是东方市管辖水域。 1.3.2本计划适用于以下情况: 1、东方水域发生重大规模及以上等级污染事故时,应启动本计划。 2、东方水域以外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可能造成东方水域污染时,也需启动本计划。 3、东方水域发生一般规模污染事故时,若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船舶污染应急计划不能处置时,亦应启动本计划。 1.4应急等级 1.4.1一般应急 发生在港区水域内的污染事故,码头、装卸站的应急力量能够围控和清除海面污染物;且 1、船舶溢出污染物在10吨以下;或 2、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1.4.2重大应急 本水域内的应急力量能够围控和清除海面污染物;且 1、船舶污染物溢出量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或 2、在海上发生大面积污染事故;或 3、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或海岸线造成严重威胁。 1.4.3特大应急 1、船舶溢出污染物在50吨及以上;或 2、超出本水域应急能力。 1.5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防护原则 1、任何情况下,都应最先保障人的安全与健康; 2、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的区域和控制污染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对污染物的清除; 3、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其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有效防护和控制; 4、若本港现有设备、材料和人力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次序,首先保护最重要的区域,并请求援助。 东方市敏感区域及优先保护次序见附件2。 1.6义务 1、一切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水上污染情况,都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或东方市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东方市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3、船舶、码头、装卸站及从事其他污染物作业的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必须在立即报告的同时,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并接受调查处理; 4、本计划相关单位在其相关人员、设备及通信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东方市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7本计划的制定与发布实施 本计划由东方市政府组织制定和发布,由东方市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 组织与管理 2.1 组织指挥系统 东方水域污染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由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和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组成。 2.1.1东方水域污染应急指挥部 2.1.1.1组成 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八所海事局、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海南东方电厂、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八所港务公司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国家海洋局八所监测站、东方气象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港航企业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八所海事局副局长兼任,成员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东方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中海油化学有限公司、八所海事局、八所港务公司、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相关部门协调。 以上人员均为各部门现任领导。 2.1.1.2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本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单位的行动: 1、对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2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 3组织,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4、指定现场指挥现场副指挥;5、做出污染应急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请求省搜救中心,相邻市提供资源支持;根据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估评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反应;的新闻发布;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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