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夫妻关系说课.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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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练习5: 电脑工程师甲与作家妻子乙1998年结婚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并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自所得的所有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婚后,甲向同事丙借款80万元开公司,借款时其妻在场,丙知道甲夫妻实行AA制,甲在借条上亦注明80万元系其个人借款,与其妻无关,将来由其个人偿还。1999年,乙亦向其同事丁借款5万元用于装修(共10万元装修款甲亦出5万元),借条署其个人名字,但未告知丁其夫妇实行AA制。一年后,甲和乙诉讼离婚,二债权人均请求甲和乙先偿还债务再离婚。因甲和乙均未及时还款,二债权人分别以甲夫妇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还款付息。 问:该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婚姻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注: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法第18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司法解释(二)第11、12条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司法解释三第5条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投资收益:投资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有两种,一种是天然孳息,如树上结的果实,一种是法定孳息,如利息。 自然增值:财产自然升值,如房屋升值 * 归属不明,推定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案例2:本案所涉财产应如何定性 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没有明确声明只是归白某一人所有。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2001年12月,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00年7月,唐某因和白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2月,法院判决唐某和白某离婚,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所涉财产:白某继承所得8万元、5万元赠与、稿费16万元。 注:应继承的财产权利不以遗产分割为取得的界限,《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案例3: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归属 某女在网络上咨询律师:我和老公在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其中公婆出了一半费用,老公办了一部份公积金贷款,产权证上是老公的名字.如今公婆帮我们提前还贷了,但提出要我和老公共同签署一份证明书,证明中要明确我们的住房是由公婆出资.我想请教我要不要在这份证明上签字,如果签字之后将来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 *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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