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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古希腊法律制度 ; AD.5-4世纪古典时代- 雅典民主政治  希波战争 提洛同盟 奴隶制和奴隶制商品 经济的繁荣  文化艺术的巨大成就(文学 戏剧哲学自然科学建筑雕塑)伯罗奔尼撒战 争 城邦危机  AD.3-1世纪希腊化时期-马其顿对希腊的 征服 亚历山大帝国 希腊文化的传播  古代东西方文化经济的进一步交流和联系;一、古希腊的立法活动:        习惯传统 外来文化    普遍立法  城邦国家建立过程     差异 成文法 各城邦独立自治      不隶属 希腊化时期     原地法律 殖民地法   ;二、分散的希腊法律资料: 可分为:成文立法类     铭文类      法庭辩护词篇类     社会科学著作类     埃及纸草判文书类     ;;第二节 雅典“宪法”;二、立法与社会改革同步 1、提秀斯改革与德拉古立法 2、梭伦改革与立法 3、克里斯提尼改革与立法 4、伯里克利的改革与立法   建立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民主政治”,比奴隶制君主专政优越许多,但它的实质与局限--只是奴隶主阶级和有产者的民主。;第三节 斯巴达 来库古“宪法”;第四节 古希腊邦际关系法 战争和平法;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共和国时期(AD.510-AD.30) AD.451-AD.450制定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 罗马征服意大利  “分而治之” 罗马对外征服 推行行省统治 社会经济的变化 奴隶制空前发展 奴隶起义 三头同盟 共和国倾覆 ;帝国时期 (西)罗马帝国(AD.30-BC.476年) 政治稳定 经济发展繁荣 地跨三洲大帝国 罗马法的空前发展 法学家 法学派 内外矛盾 危机 奴隶起义 基督教 日耳曼氏族大迁徙 政权争夺 帝国分裂 蛮族入侵 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奴隶社会结束的标志  东罗马帝国(BC.395-1204年);   1-2世纪是罗马法的变化发展的时期:      (1)、皇帝立法   (2)、法学家的“解答”   (3)、非官方与官方法令集 ;  527-565年查士丁尼皇帝颁布 法律汇编和新律: (1)、《查士丁尼法典》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4)、《查士丁尼新律》   中世纪,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罗马法的正式立法并不发达,它主要不是通过立法程序,而是依靠法学家和法学获得发展的。   AD.1-BC.1法学人才辈出、思想活跃 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  BC.2-3 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 伯尔比尼安 保罗 乌尔比安 弗洛伦丁  BC.6 特里波尼亚等法学家的贡献 谚语:“罗马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荷兰法学家克拉勃说:罗马法是“罗马才子的创造”;     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在专业阶层的协助和监督之下,程序完备的法庭对法律争议的裁决促进了法律的进步。    罗马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天赋, 尽管如此,这种天赋得到充分发展还是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经过了近一千年时间,罗马才获得法律经验这笔财富。;罗马法内容的分类: (一)   公法-宗教信仰、祭司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私法-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二)   成文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  习惯法-不成文的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经筛选纳入成文法。 (三)   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客观法”。;(四)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法律     裁判官法-指裁判官发布的命令及一些司法救济的惯例。 (五) 人法、物法-规定个人在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其他人和物的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主要规定个人声明、维护和行使个人权利和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罗马私法的法律制度:   人法制度 权得主体(自然人 法人)        婚姻家庭(有无夫权婚姻)   物法制度 物和物权        债权制度        继承制度   诉讼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1)、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2)、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 (3)、为法学、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原则、科学概念、推理方法等丰富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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