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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原则一、信贷管理三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要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有利于银行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安全性原则的措施有:加强贷款的资信调查;落实贷款的担保条件;把好贷款审批关;加强贷款检查;强化对有问题贷款的管理。2.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贷款能够按时收回和满足客户的需要。即贷款在无损失的状况下实现正常周转的能力。有利于满足存款客户的提款需要;有利于满足借款客户的贷款需要。流动性原则的措施有:正确选择贷款的投向;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强贷款质量管理,保证到期足额收回贷款。3.效益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而获取利息收入、增加银行利润的能力。有利于充实资本;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增强信誉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效益性原则的措施有:从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正确贷款决策,优化贷款投向,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加强使用管理,努力降低信贷业务经营成本;重视效益考核。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银行贷款所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长期贷款安全性差,流动性低,但盈利水平高,效益性好;短期贷款安全性好,流动性高,但盈利水平低,效益性差。但从总体上看,这三项原则是统一的,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共同保证银行贷款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二.贷款当事人借款人和贷款人是贷款关系中的两个最重要的业务主体。(一)借款人(1)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b、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c、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d、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3)借款人的义务a、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b、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c、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商业银行的同意有危机商业银行债券安全是,应及时通知商业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4)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a、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c、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d、财政预算性收支;e、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二)贷款人(1)贷款人的基本资格要求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贷款人的权利a、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b、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c、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d、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e、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f、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3)对贷款人的限制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a、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b、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c、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d、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e、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三.贷款制度1.行长负责制.2.审贷委员会.3.贷款分级审批制4.贷款“三查”制与审贷分离制5.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离职审计制.分级审批制度:指贷款人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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