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200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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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2007

排污收费制度;第一章 排污收费制度简介;排污收费理论体系:包括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 在经济学中,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环境污染被定义成一种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收费的理论依据就是通过价格或市场机制使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由其本身承担,使外部不经济内在化。因此,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排放污染物行为,必须承担的补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一种经济责任。;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对排污者来说,缴纳排污费并不是买得企业的“污染权”。在此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其经济刺激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凸现。;我省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情况 ;第二章 排污收费法律依据、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2003年6月3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84号,2003年6月30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2003年4月15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2003]187号,2003年11月26日)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财建[2003]64号,2003年4月8日);《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号,2004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黑财建[2003]78号,2003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黑财综[2003]138号,2003年9月15日) 《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黑财库[2003]19号,2003年11月10日); 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由单因子超标收费改为总量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实行严格的 “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使用由贷款改为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实行属地化征收、分级管理的征收管理体制,收缴的排污费按比例分级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国库,作为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告制度,增加了透明度,便于监督。 建立稽查机制,强化了环保部门的征收力度。 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排污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一)排污费的征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 (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三)排污费的征收管辖: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排污收费项目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费种类可分为四大类、6种、124项收费因子。 ;收费项目的分类; 关于加倍收费 ;有关各收费项目的规定; (2)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3)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经处理后其排放的有机污染物(COD、BOD、TOC)、SS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其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 ;5、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费的计征方法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情况:(1)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征收污水排污费;(2)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还必须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3)对超标排污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必威体育精装版解释);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污染物污染当量从大到小顺序排序,然后取前3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污染物实际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二者中收费额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 ;6、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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