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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
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7〕17号) (四)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五)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七)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2]29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九)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 (十)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十一)关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征税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地税函〔2008〕376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略) (财税[2008]149号)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7〕17号) (三)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7〕17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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