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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及评选申请表
PAGE 附件1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我国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牧行业企业,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猪、禽、牛、羊、鹿、兔、草、蜜蜂、骆驼、毛皮动物等生产、经营、贸易)与畜牧业产业链各环节(饲料、兽药、动物保健品、畜牧机械设备、畜产品加工、媒体、信息、服务等)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评选产生的企业,即在全国范围内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最终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专家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综合评审产生的畜牧业企业。 第三条 专家评选委员会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业界专家、学者、行业管理者等组成。 第四条 开展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旨在展示畜牧行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加快我国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步伐,提高畜牧业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每二年为一届,并设提名奖若干名。 第六条 将结合评选的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成立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组织。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针对行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的行业活动。并由当选先进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组成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另定)。 第七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评选工作,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负责推荐。 第九条 评委会设在中国畜牧业协会,主任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部分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专家担任。 第十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设立先进畜牧企业评选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实施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选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负责所辖地区或行业领域的企业申报、初评、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凡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且注册时间达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及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报表被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由母公司申报,未被合并到母公司的可单独申报),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 凡畜牧业(即,从事畜牧业〈猪、禽、牛、羊、鹿、兔、草、蜜蜂、骆驼、毛皮动物等生产、加工、贸易〉与畜牧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饲料、兽药、动物保健品、畜牧机械设备、畜产品加工、媒体、信息、服务等〉)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营业收入(必须剔除集团企业及下属公司自产自用部分)、利润总额等综合实力在辖区(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同行业排名位居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际生产参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执行),产品质量无投诉。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畜牧行业先进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申报表”(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签署推荐意见)和有关证明(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光盘一式两份、发至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先进企业评选办公室(bq@caaa.cn)电子文件一份。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 (二)近两年来,企业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专利、标准、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各级各类表彰证书及企业通过质量认证、资质认证等证明文件(电子文件提交扫描文件)。 (三)近两年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报表(上市企业,须提交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年报资料)及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单位财务和公章)。 (四)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支持行业协会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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