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卫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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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卫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红卫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0年9月14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违法超生和婚外生育。禁止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 2、夫妻双方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登记结婚男女青年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待孕妇女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向村计生管理员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乡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4、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管理员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一个月内凭《生育服务证》和《婴儿医学出生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在婴儿出生60-90天内上环节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在婴儿出生3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外出拟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事先向村计生管理员汇报,凭身份证、户口簿、1寸照片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按规定时间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凡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7、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8、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生育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计生协会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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