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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产能和效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双师型”和“高级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或院(系、部)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或由学校在校外投资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级别 第三条 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根据各专业建设及发展情况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察、审核,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据实践教学基地评审条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评选,并经学校领导批准确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用于全校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条 院(系、部)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需求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评审、认定合格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用于本(系、部)专业的实践教学。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地建设本着双方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基地建设本着专业对口,尽可能立足河北、就近优先的原则,既便于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节约经费的开支。 第七条 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学工结合、校企联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适应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意识。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建设与管理中特色鲜明、成效显著,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要求。 第九条 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技能,且结构合理、素质高;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条 适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能为学生的社会实践、生产实践、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提供最基本和必要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等基本条件。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所属单位对拟建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步的考察论证,在考察论证基础上与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登记(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各院(系、部)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院(系、部)意见和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后,院(系、部)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院(系、部)保存。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挂牌仪式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确定后,实行挂牌公开运行,举行挂牌仪式。挂牌仪式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协助落实。经学校评选公布出来的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七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专业都要有足够数量、满足本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院(系、部)要根据所属专业的教学需要,科学规划,做到立足专业实际,面向社会,积极创建和发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学校本着“扶持发展、适当平衡”的原则,对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主要服务于教学、收入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和再建设、不进行收益分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学院鼓励其走自我发展壮大、良性循环之路。 2.教务处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掌握基地的运行情况,为院(系、部)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3.对于教学、开发、经营一体化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将纯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留作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基金。 4.学校对已建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对资产增值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基地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 院(系、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根据所辖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相关的管理规定,报教务处备案,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十八条 检查和评估 1.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将组织进行系列检查与评价,包括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学期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 2.学校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办法(试行)》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选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优秀实践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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