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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环评错误剖析研讨

2014.3.20;一、交通运输类项目 1、未提出桥梁施工基坑废水或桥桩施工泥浆废水的处理措施。缺少项目典型生态保护措施图。 2、未说明表土剥离方式、厚度、数量和临时堆放场设置、防护等情况。 3、未说明施工期临时营地的设置情况及辅助工程的施工时序。 4、遗漏施工便道所涉及的环境敏感点及施工期产排污情况一览表。 ;5、未说明路段地质灾害分布情况。 6、缺少高层建筑交通噪声的垂向分布图。 7、遗漏振动环境影响分析。 8、缺少公众参与调查公示的图片。 9、无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二、农林水利类(水电站、水库)项目 1、未对电站坝址、厂址进行环保比选。 2、未说明对电站所处流域梯级电站(水能)规划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主要优化方案和措施的采纳、落实情况。 3、遗漏引水工程、渣场、料场及主要道路周边环境敏感点的调查。 4、未说明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5、未分析项目建设对当地居民饮用水源及森林植被的影响。; ;三、冶金机电类项目 1、未说明拟建项目所依托的园区危废临时储存点规模、防腐及防渗等措施。 2、未明确喷漆系统工作时间。 3、未明确油漆、稀释剂、油类等危化品的储存方式与储存量。 4、未提出焊接烟尘的防治措施。 ;5、未说明电镀废品的产生率及处置方式。 6、环境现状中未说明对周边电镀企业的调查情况。 7、未进行厂界无组织排放预测。 8、无事故池容积计算依据。 9、未明确必须储备的应急物资。;四、社会区域类项目 1、遗漏社区卫生机构产排污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2、未说明片区污水截流管网的建设进度。 3、未说明拟建项目周边工业企业分布及生产情况。;4、未说明建筑渣场位置和弃渣运输距离,及表土剥离保存防护措施。 5、遗漏污泥运输的影响分析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6、涉及提升泵站时,未说明其建设情况及周边敏感点。 7、未说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工业用地的整治修复情况。;五、采掘类项目 1、未说明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中水文参数的选取原则。 2、未分析煤矸石转运场的选址合理性,未进行煤矸石堆置场选址比选分析。 3、未对项目特征元素及有毒有害元素进行平衡分析;未说明伴生矿床状况。 4、未落实尾矿库周边(500m范围内)居民的搬迁方案(含实施时限、资金来源、责任主体等)。 ;5、缺少产品和原辅材料运输线路介绍、环境影响分析内容。 6、未说明工程与附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位置关系及影响分析内容。 7、遗漏风井排风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分析。 8、缺少钻探井场的雨污管网(沟)的布置图;缺少地表下沉等值线分布图。 9、缺少矿山废机油、乳化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措施。;10、未说明工业场地淋滤水、机修车间废水等收集处理方案。 11、未说明拦渣坝、截洪沟、渗滤液收集池等的设计情况。 12、遗漏矿山医务室的产排污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13、无施工期矿井水、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其环境影响分析。 14、未分析露天开采对地形地貌的影响,未估算生物量损失。; 2014.3.20; 一、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下层次法定规划的规定,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不应在生态敏感区域选址建设,不应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各种灾害或危险源的影响范围内选址。 灾害:需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灾害、地质灾害评估。 危险源:包括电磁辐射、危险化学品、污染有毒物质等。; 二、对拟建场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原土地使用性质,识别污染类型,采取监测等手段判定土壤污染程度,评估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受污染地块经修复治理达到相关要求后才能用于建设。 国办发〔20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 三、建设项目的污染源或排放口布置于项目地饮用水源的下游、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居民区有足够的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与防护。 ; 四、不得在电磁辐射规划控制区,规划或者修建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在非控制区布局前,应充分调查拟建项目周边的电磁辐射环境,如已有建成的电磁辐射项目(如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等),拟建项目则应与电磁辐射项目留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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