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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交通方面专题培训讲座研讨
修改总概括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 废除了嫖宿幼女罪,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修改刑法对照详解 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相关司法解释 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具体的说,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无驾驶证、醉酒、未成年人或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在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指的是该学校规定的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的监管义务或职责所在(驾驶员除外),负有监管的人,而不应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 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实践中,校车登记车主有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校车登记在学校名下,该罪又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将导致无法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校车所有人是单位,我倾向于将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理解为该项规定的机动车管理人。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则指向车主或实际车主,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是指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运输;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上述变化 关于暴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解读】本条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新增第五款“袭警从重处罚”。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适用中认定袭警行为要把握对暴力的理解和认定和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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