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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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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建议

对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建议 对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建议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立新 与从事的工作相关,笔者查阅了关于电梯上行超速保护的国内外标准,调查了解到电梯行业执行这些标准的相关情况,产生了一点点感想或者叫做建议,如本文的标题所述。恳求电梯界同仁对笔者的观点给与支持、补充修改或批评指正。 一、 标准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规定 以往的电梯只设置轿厢下行超速保护装置,欧洲电梯标准EN81-1在1998年改版时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新增为曳引式电梯必备的安全装置。中国电梯标准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采用与EN81-1等效,在欧洲颁布1998版的EN81-1之后, GB7588由1995版跟进为2003版,也增加了上行超速保护的条款。主要内容为: (一)曳引驱动电梯应装设符合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二)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速度监控应是限速器或符合要求的装置;减速元件应作用于轿厢,或对重,或钢丝绳系统,或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三)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7的要求进行验证。 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制订中的(实际上已在实施)《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也做出了与上述相同的规定。 二、 执行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电梯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此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未设置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电梯不准生产、销售、安装。 (二)中国电梯行业引进和开发了十几种结构和式样不同的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电梯产品的实际应用中,采用钢丝绳夹绳器方案的占绝大多数。 (三)根据笔者对10家电梯生产企业、22家电梯检验机构的调查了解,目前投入市场使用的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故障率偏高,定期安全检验与检查操作上有困难。尚未得到由于加装了此装置而阻止了某起事故的信息。 (四)目前,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单台费用约为2000~4000元。加装此装置使电梯企业生产成本上扬,全国电梯行业在此装置上的投入超过2亿元。 三、 建议修订内容及理由 对GB7588-2003关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元件可作用于“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的规定,建议修订为: 可作用于“曳引轮或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直接刚性连接的部件上(与GB7588关于制动器的要求相同);参与制动的传动装置应强度足够不发生机械传动联接失效。 传动装置强度足够不会发生机械传动联接失效的判定,可以规定为验算相关机械传动零件结构强度,在2.5倍电动机额定力矩时不发生破坏”。 修订理由如下: 对于采用蜗杆副曳引机的中低速电梯(占电梯总数的80%以上),“标准规定”的作用位置靠近被保护体(轿厢),而“建议”的作用位置可以是蜗杆轴,相对于前者增加了蜗轮蜗杆传动副。从理论上讲,装置越接近被保护体,则安全保护越可靠;假如发生蜗轮剃光头、轴断裂或联接部件松脱等极端情况 ,前者仍然起作用而后者将失去功能,我想这就是标准规定的原因所在。问题是发生这种极端情况有没有或几率有多大?虽然上海发生过进口行星齿轮曳引机键连接失效发生冲顶、马来西亚发生过蜗杆位移的电梯事故,但毕竟是太少太少,中国几十万台电梯运行情况和事故统计表明,中国采用蜗杆副曳引机的中低速电梯,参与制动的机械传动装置是相当可靠的,发生蜗轮剃光头、轴断裂或联接部件松脱等极端情况的年故障率不到百万份之一。“建议”方案的安全性能及作用效果可以与“标准规定”等效,而且还规定了在2.5倍电动机额定力矩时不发生强度破坏的机械强度要求,限制上述极端情况的发生。 采用蜗杆副曳引机的中低速电梯,由于结构等因素,如果采用“标准规定”方案就必须新增减速部件如夹绳器等;“建议”方案则可以利用电梯曳引机原有的制动器,比使用夹绳器技术上更成熟,故障率更低,还可以节约新增一套夹绳器的成本。 事故统计表明,引起电梯安全事故的故障高发区是层门闭锁装置、制动器,而不是轿厢上行超速。采纳“建议”,可以把电梯安全治理的重点继续放在高与发区之一的制动器上,既保证制动功能,也实现了电梯速度失控时刹车减速。 四、一种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设置方案 建议如果能被容许,采用蜗杆副曳引机的中低速电梯可以实施以下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设置方案: (一)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由速度监控部件和制动减速部件组成。轿厢上行速度监控部件为符合GB7588要求的限速器;制动减速部件是曳引机的机-电制动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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