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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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和备案 第六章 工资协议公布和工资协议法律效力 第七章 工资协议有效期限 第八章 工资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章 工资协议监督检查 第十章 工资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和工资协议争议解决 为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协商各方提供专业建议,依据国家有关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及行业,或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条 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正、平等; (二)协商一致;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与企业都有权向对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书。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企(行)业协会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操作的专业建议,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外,相关内容仅供各方在实践中参考。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企业奖惩制度;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原材料成本价格水平、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 (六)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 推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二)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全体职工民主推荐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三)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四)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属下企业经营者或区域、行业的企业主联合推荐;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派员担任。 (五)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基础上依程序增加或调整。 (七)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八)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应从职代会职工代表中推荐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成立工会或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 (九)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 (一)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 (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 ? (三)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四)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 ?? 1.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 ??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 ?? 3.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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