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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论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论文.doc

“出嫁女”论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论文:“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现实中一些“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已引起各方的关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由此引起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村规民约缺乏审查机制,是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最主要手段。应明确“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采纳“户口与综合考虑”为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 “出嫁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村民资格;村规民约 一、“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第一,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受传统的“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出嫁女”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现实中许多“出嫁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形下,原有的承包地就被强制收回。另一现象就是在重新发包的过程中,不再发给“出嫁女”承包地。在有些地方,“出嫁女”尽管仍留在本村内生活居住,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未获批准。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更是“出嫁女”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另外,由于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利益,包括各种股份分红、长远的社会福利等。 第二,村规民约滥用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对于在中国农村复杂多样 第三,救济途径不通畅。现实中法院往往不愿受理“出嫁女”案件,法院不受理的理由是什么呢?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于《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即涉及权属不清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权属清楚情形下的争议,又 第四,“出嫁女”案件执行难。法院不愿受理“出嫁女”案件的另一原因可能是出于对执行难的忧虑。以发放征地补偿款为例,若补偿款已发放到各人手中,要执行判决就必须从各人处重新扣除补偿款,被执行人数多造成执行难度。另外由于日后长期的股份分红、第三产业用地等福利性待遇是一笔长期可观的财富,多一个人分摊就使本村人少一份利益,使得村民不愿意协助执行。同时令村组集体担忧的是,成功执行一例“出嫁女”案件,恐造成更多“出嫁女”要求同等待遇的情形出现,而且可能导致普遍出现骗婚、假婚等现象,造成集体人员膨胀的现象。因此,法院若强制执行此类案件,很可能就会出现全村人群起反抗法院的暴行出现。 二、“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主流的观点认为是因为法律的设置缺乏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并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和村民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为例说明。① 笔者认为,法律设置或许有漏洞,但性别视角并不是“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明文规定妇女在结婚、离婚、丧偶情形下,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时,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已经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别保护。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并不代表就一定会损害“出嫁女”利益,为维持土地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 有人认为法律设置的不合理给集体侵害“出嫁女”利益提供了借口,并且“出嫁女”维权意识不强也是原因之一,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婆家村就以此为由拖着不分地,因为新居住地未分地,娘家村就不敢收回原承包地,而娘家村则认为女儿嫁出去后不再是本村村民,强行收回了土地。②其实很明显,这并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设置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只要这个条款得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村规民约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是比较让人信服的观点。③有些地方采取户口单一标准,只要妇女出嫁迁出户口,即使仍在本村居住生活,依然不能享有村民待遇;有些地方采取多种标准,即使户口仍在本村,但因本人不在村内生活,实质上并非村民,所以不享有村民待遇;有些地方甚至无论是户口还是本人均在村内,仍然被剥夺了村民资格,这时候,村规民约就成了村民大会的“合法武器”,众人主观上的统一意见成了评判村民资格的唯一“标准”。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明文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由于未明确对此类规约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即使村规民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具有审查监督的管辖权,使村规民约成了无人管的空白地带。为什么村民大会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以村规民经和村民资格为借口来侵害“出嫁女 三、保护“出嫁女”土地权益可寻的出路 除了提倡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行政管理协调等建议外,学者们提出的方案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种是在现有基础上实施公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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