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伊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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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伊赛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哈密市沁城乡杏园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中国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会长、等人发起,于20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登记住所:。现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肉牛养殖销售; ()家禽养殖与销售; ()改良肉牛犊; ()????修建村养殖基础设施 (6)??提供养殖信息 (7)??倡导并支持村寨发展生态畜牧产业 (8)???邀请专家对村民进行养殖方面的科学技术指导 (9)??提供各种生态畜牧养殖发展方向的培训机会 (10)?积极开展对外畜牧业经济发展项目交流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肉牛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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