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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募股权基金等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范围的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 第五条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具备股权投资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协议)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公司的单个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合伙企业的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出资额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从事实业投资、创业投资、X X行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以外的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加“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作为后缀。 第十二条 已设立拟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后,可提出变更名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已设立且经营范围中含有“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等内容但并不从事此项业务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要求其规范登记。 第十三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私募股权基金在上海设立优惠政策之简述 (2011-06-24 14:44:07)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收益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其的扶植态度,私募股权基金在政策上具有各种各样的优势,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以享受从国家到地方各个层级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级优惠政策 1、合伙制基金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可以避免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根据2008年12月23日颁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2000年9月19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2008年6月3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某些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将加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负担,使合伙企业成为投资的避税港发生动摇,这将使得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制和合伙制之争得以延续。 2、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根据2007年2月7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内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内资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一优惠政策仅针对经过备案的内资创投企业,且要求其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2年以上。   实际上,上述优惠政策仅在部分省市得以施行,因此税务总局在2009年4月30日再次发布《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强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但并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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