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法规讲义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docVIP

上海财经法规讲义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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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法规讲义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上海财经法规讲义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文由popy214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 二 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 现金是指人民币。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原则: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 团体、部队、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 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 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 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 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 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现金账目的管理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 账款相符;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②、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 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⑥、不准保留账 外公款(即“小金库”) ;禁止发行变相货币;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规定,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开户单位在开户银行提 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 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 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 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 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坐 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七)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 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 10 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 业务。 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 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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