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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 房产政策
2014年1月1日 房产政策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一: 有关阐释 ??1、房产税是现成的税种,无须另行立法。 ??只须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颁布实施即可。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住宅是免征房产税的,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从法理意义上说是违反该条例的,但因为是试点,尚可接受。若在全国范围全面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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