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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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篇一: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为便于大家阅读,抄录回信内容如下: “朱俞西同志:您好! 来信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2年1月19日收到来信后,我们多次听取了投诉人荷飞公司朱俞西、陈卫国,债权人张志国、潘平,百发公司总经理潘剑等对有关事实情况的陈述,约谈钟山公证处负责人及承办公证员,并专程到溧水县法院进行沟通,和秦淮公安分局取得联系。市公证协会两次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并专题向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进行汇报,参与了省公证协会召开的公证质量专业评定委员会的讨论。 一、9383、12476号两份公证书的基本情况 经查,(2008)苏宁钟证内经字第9383、12476号公证书确实存在,系由我市钟山公证处出具,承办公证员均为曹启星。其中第9383号公证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担保合同公证,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张志国、债务人荷飞公司、抵押人荷飞公司,借款金额776万元,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第12476号公证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担保协议公证,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潘平、债务人荷飞公司、担保人荷飞公司,还款金额1110万元,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8年11月21日。 2009年12月24日,债权人张志国、潘平持第9383、12476号两份公证书向溧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5日,溧水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荷飞公司有关房产,并送达执行令。目前该案仍在溧水县法院执行局处理中。 二、有关调查核实情况 1、经省公证协会和市公证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第9383、12476号公证书存在下列问题:第9383号公证书,在当事人申请表、谈话笔录、告知书上的签名事实存在疑议,借款担保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明确,卷宗材料中有改动痕迹。第12476号公证书,未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对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未收集荷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卷宗材料中有改动痕迹。 2、债权人向溧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向钟山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在溧水县法院申请执行时,债权人张志国、潘平并未向钟山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且至今钟山公证处也未出具过有关第9383、12476号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三、现阶段处理进展情况 1、根据《公证法》第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的规定,对公证书是否作出撤销的处理决定,应该由出具该公证文书的公证处依法作出。我局已在指导、督促钟山公证处继续认真查实有关基础法律事实,并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待全面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查明违规违法的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2、我局及钟山公证处正在积极与秦淮公安分局、溧水县法院沟通联络,以期共同做好本案事实的查明和处理工作,也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给予协调指导。 本案后续调查及处理的进展情况,我局将及时与你联系。 南京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篇二: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 “有一留学中介伪造了我们公证处的公证书,结果受害人找来,我们一查没有这个档案,去派出所报案被告知没法立案,我们自己说是假的不行要有司法鉴定,花费3000元!”市南区公证处主任梁霈5月21日向记者吐槽,有很多“证明”连公证处都很为难。 对方子女不签字没法给开公证 21日,市民吕女士求助本报,咨询公证问题。据吕女士介绍,她奶奶在60多岁之后再婚,婚前双方老人各有一处房产。吕女士的奶奶死在继爷爷之后,这两位老人去世后,两套房子的过户成了一个问题。“我们近期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公证处要求继爷爷的所有子女都到场签字,但是对方根本不配合。”更让吕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继爷爷的那一套房产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已经完成公证,办理继承手续,顺利转给了继爷爷的孙子。 就此,市南区公证处主任梁霈分析说,由于两位老人结婚时年纪都很大,和对方的子女都没有形成赡抚关系。“吕女士的继爷爷过世后,奶奶和继爷爷的子女共有继爷爷房产的继承权,但是对方子女没有奶奶房产的继承权。”梁霈说,如果对方在隐瞒了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书,完成了对继爷爷房产的过户,那么吕女士可以提出申诉。同时,吕女士也提出疑问:为何办理自己奶奶的遗产需要继爷爷所有子女到场签字呢?对此,梁霈表示,从公证法的角度来说,要想排除其他继承人的话,的确需要对方子女到场签字。 对于对方子女不配合的情况,梁霈建议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吕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造假公证处难自证 此前,据《南京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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