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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名民商法学者

国外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迪特尔·梅迪库斯 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除了法律史方面的著述外,民法领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债法总论》(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版);《民法基础知识》(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参加撰写三部《德国民法典评注》;1974年起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编委会成员。国内已出版的梅迪库斯教授的著作主要有:  1.《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3、《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著有 《法学方法论》,海德堡 , 1960。《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60。《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 商法: 伊夫?居荣 法国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教学与研究,生于1934年,从1965年起即取得法国法学院教授学衔,现为巴黎第一大学名誉教授,并担任《公司法杂志》与《DAL-LOZ公司百科全书》主编,法国“全国股份制公司协会”法律委员会成员,法国“会计研究院”成员并担任过该研究院主任,“巴黎商会商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伊夫?居荣出版了大量的商法著述,主要著作有《商法》第一卷与第二卷、《公司法简论》、《股份有限公司》等。 卡纳里斯,1937年7月生,196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7年取得教职,先后在埃尔朗根、纽伦堡等地任教。 国著名私法学者卡纳里斯教授所著《德国商法》一书,系德国商法学界公认的本领域最有价值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之一,并被包括译者曾就读的法兰克福大学在内的多所德国高校列为商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参考书,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认同度。在德国的法学著作和论文中,它被引用的频率也非常之高。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 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 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 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 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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