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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研究2
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研究(教案)
尊敬的各位学员,上午好。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些问题,我感到非常荣幸。今天想和大家探讨的话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案例:荆州长江大桥路灯为何不亮
(根据荆州新闻网有关报道整理)
2002年10月,荆州长江大桥建成通车,一圆两岸人民的千年梦想。作为荆州的地标性建筑及荆州市的“南大门”,雄伟而壮观的荆州长江大桥都是荆州人民的自豪和骄傲。可遗憾的是,大桥建成八年来,除了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外,平时的长江大桥每到夜晚都只亮灯一会儿,绝大多数时候都是漆黑一片,过往车辆只能摸黑过桥,非常不方便,也大大影响了荆州的城市形象,市民对此反映多多。荆州长江大桥上的路灯管理并非是荆州市路灯管理局履行,而是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在负责。按照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自己的说法,该局虽然是一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却是企业化的管理。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费收及路灯监控的喻建忠告诉记者,大桥自建成以来,电价一直按0.9250元每度收取,实在太高了。按理说,大桥路灯、景观灯用电属城市公用事业用电,也应和城区其它路灯一样,享有财政补贴,如此实际电价就只需1毛多钱每度。近几年来,为大桥亮灯的问题,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曾向市政府打过多次报告,在历年的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过多次建议,有的还形成议案和提案,但一直没能解决问题,症结即在于高电价产生的高电费,而这要由该局自身全部消化,他们是绝对承受不起的。为电价的事情,他们和电力部门协调过不知多少次,但解决不了问题。而来自我市电力部门的说法称,他们完全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可能违反规定给大桥搞特殊。喻建忠表示,现阶段要让大桥亮起来,必须要降低实际电价,这要么电力部门给予特殊关照,要么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否则按大桥局现有这么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状况下,是无法让长江大桥整晚亮起来的。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一般而言,公共物品的生产能力主要是由政府财政投资形成,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最大投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是政府,其次才是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以及慈善家个人。这是由公共物品的特性和政府的特点决定的。实践证明,如果由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不可能保障有效的公共物品供给。假如有一私人生产者,像生产和提供私人物品一样生产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只要这种物品出现以后,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而不用支付成本,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人成为公共物品的购买者。结果是,要么由私人生产者自己负担全部成全,要么就一点也不生产。每个私人都希望别人生产,别人为其付费,自已免费使用,结果是没有人愿意生产。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所以,公共物品一般不由私人部门供给,市场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优配置。而政府则由于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可以使用非市场的方式强制性融资——税收来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同时,政府追求社会目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共同消费的服务,是其应尽之责。
现在大家再来思考一下荆州长江大桥的路灯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呢?我认为应该由政府供给。具体就是由政府对大桥局进行财政补贴。因为路灯是纯公共物品,政府不提供谁来提供?
三、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公共物品应由政府提供,但提供不等于直接生产。提供指的是谁为物品付款,以供人们消费。生产是指由谁来从事物品的制造活动。把“政府提供”简单地理解为完全由政府投资、经营生产是不对的。对于纯公共物品由政府负责提供,人们对此疑义不大,因为纯公共物品,市场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提供。为什么不愿意?它没法解决因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没有能力提供主要是指像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国防外交等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以强制力为后盾,而只有政府才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
对于准公共物品是否也必须由政府完全提供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准公共物品具有局部的排他性,这就为私人部门收费提供了可能,进而为其参与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提供了一种动力。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准公共物品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尤其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对交通、通信等带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设施有巨大需求,如果完全由政府投资生产,会受到政府财力的限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引入私人部门。这样,在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既有政府因素又有市场因素。至于在实践中是以政府的供给为主,还是以市场的供给为主,则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应由政府控股的,政府就控股,对于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的,政府则不必控股。如果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由此而带来的外部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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