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应用研究.docVIP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应用研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各种侦查主体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辩护方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当庭就侦查过程中调查、保全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以及证据收集、保全程序的合法性以言词方式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辩护方质询或法官询问,以审查该证据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国外主要指警察)出庭“作证”一般多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全盘移植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程序的可能性不大,尚可采用一种变通过渡的方法。 【关键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Study on Appearance before Court As A Witness by Investigators Abstract The appearance before court as a witness by investigators means that it is a procedure 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examine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for each kind of investigative subjects to make the stating of finding-facts in words before court about the truth, objective and legality of investigating, collecting and saving practice of evidence, and about the answer the query of defenders and judges. This model of the appearance before court as a witness by investigators (police in abroad generally) is in the countries of common law systems. China should make appropriate adaptation in the light of our specific state conditions. Key words investigator; appear before court; testify 一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即侦查主体是指公安机关中的刑事警察,人民检察院负责自侦案件侦查的检察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保、监狱内部负责侦查的有关工作人员。此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行为应当强调“出庭”二字,因为在我国侦查人员是证据收集主体,获取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具有相当强的证明力,审判机关往往是以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保全的证据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审判程序之前,侦查人员不存在“作证”问题。另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需对哪些证明对象“作证”,在这里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一)侦查人员在非履行公务时经历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对案件事实形成了先于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印象,如警察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发现抢劫犯正在作案,而将其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此情形下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并无区别,只是显在的身份或者说职业不同而已。此情形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二)侦查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当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形下,该侦查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按照证人身份优先法则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之规定,其应放弃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大多也是在此情形下,②这也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三)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行为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就案件事实或其取证行为是否应出庭“作证”?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且涉及到诸多理论问题尚未澄清。实际上,“就警察工作而言,多为事后补救,现场目击犯罪者毕竟为少数,多为处理案件之经过”, [1]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实施的各种侦查行为如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等以及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过程中所取证据的真实性与程序上的合法性也是有待于验证、审核的,尤其是当被告方在法庭上就某一证据提出质疑时。因此,本文认为情形(三)才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主要内容,本文遂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内涵界定为各种侦查主体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辩护方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当庭就侦查过程中调查、保全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以及证据收

文档评论(0)

mghkfg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