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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独立审判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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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独立审判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桑建明
摘 要:
独立审判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以及监督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能有效遵行和实现。本文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过程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区分法律制约与不适当干预的界限做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行使 问题及对策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到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或者立法部门的干涉,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从而体现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能有效遵行和实现。
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过程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分析
(一)一些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在各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权大于法”、“官大于法”、“领导人的话就是法”的畸形法律观念依然存在,为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各种人为因素通过多种方式毫不掩饰地干预审判权,表现在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再加上一些群众司法意识淡薄,遇到维权事项和法律纠纷不能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而是找领导、找朋友、寻路子、上访,不按正常的程序处理,往往形成人为干预案件处理结果的现象,而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却无力坚持司法公正或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受法院管辖体制所限,不可避免受制于地方利益。法院人财物的管辖权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行使的一个主要难题。当前财政、人事两大重要权力均隶属和依附于地方权力的现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阻力是相当大的。法院本身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的好坏、办案经费的多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的高低等等往往均取决于本级政府所给予的经费的多少。审判难于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使统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法院变成纯粹为地方服务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地方法院”。特别是对于一些争议案件、或涉及到政府部门间利益冲突的案件,往往会参与一些行政手段,由上级机关或领导,依靠行政权威协调解决,强化了行政或人为的作用,弱化了法律的效力。
(三)党政、人大、社会的等对审判权的监督缺乏必要的程序,监督权滥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一方面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存在其合理的方面,另一方面监督的公正、合法性和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质疑,不能确保监督的公信力,摆脱不了人为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的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一是人大的环节存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行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以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身份为本人或亲属涉讼的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现象;依情理不依法理的现象,在个案监督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依然存在。二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不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片面地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以监督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审判、执行过程,不是去协调判决的执行效率和力度,而是介入说情、宣讲利害关系、打折扣等方式影响执行力度,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依然层出不穷。三是舆论监督的影响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造成压力和影响。如:过度渲染一些案件的事实、细节,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凭主观臆断加以评论、指责,倾向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报道,甚至错误描述事实,误导舆论。
(四)法官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缺乏权威,内部主审法官责权不明产生的影响。一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刚性不足,对法官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监督不力,对受人为因素干扰的审判争议“争议眼闭一眼”,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对案件的审判审理使用行政式方式管理,拥有案件最终决定权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从而造成权责不明和有时的滥用职权,造成裁判不公。三是有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法律、妨害诉讼的行为不能收到应有的制裁,从而致使作假证、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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