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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关系 保护就业合法权益 一、案例回放:范跑跑 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三、解读: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案例回放 1 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的理由,符合法定的程序。) 2 范美忠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学教师范美忠在网上贴出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披露了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自己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于不顾的心路历程。他的言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范美忠也被网友戏称为“范跑跑”。 3 “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即学校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 本案中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非依法裁员,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从程序上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目前媒体所报导的情况看,本案不管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问题,学校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范美忠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继续履行,当然,范美忠也可以选择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Art26: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 三十年的改革风雨洗礼,中国法治分外生动:无论事关国家大体的“鸿篇巨制”,还是紧连着普通民众的“细枝末节”,无不烙刻着奋勇前进的足迹,闪动着民意与执著的光芒。与中国改革同行,细细聆听法治的强劲脉搏,叩问法治的点滴进程,蓦然回眸,我们已经前行在法治的路上,劳动立法的变迁,亦是如此。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生效。五个月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生效。至此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架马车”为主干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真正形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 解读1:总则 1、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核心四要素: 招用为成员 受用人单位管理 提供劳动 领取报酬 2、用人单位 Art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Art4: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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