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术报告江苏高院剖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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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学 术 报 告 报告人: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学博士 (2011年05月04日,上午) 第一讲: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上午) 第一部分:立法历程回顾及主要争论点 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 这部法律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物权法》全文分为5编、19章、247条。 一、立法历程: (一)从列入规划到专家建议稿的完成 1、1993年初,《物权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跨越14年。 2、实际上,物权法的着手起草是从1999年开始的。所以,从起草到颁布实为9年。从1993年列入立法规划到1998年民法学者接受立法委托,其间是5年时间,这段时间属于搁置期,此间我国的立法力量集中在了合同法的制定和颁布上。 3、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率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时隔一年之后,即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了另一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此两稿被称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两份建议稿完成后,“物权法”专家立法阶段完成。 此间的主要争论点: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与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之间的争论。 (二)从专家建议稿到审议草案 1、两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汇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年底,法工委在两份建议稿的基础上,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份草案稿被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2002年12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物权法草案经历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作为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物权法成为主要议题。 3、2005年7月,经过三审(2003、2004)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之后短短42天时间里,立法机关共收到反馈立法建议115433件,平均每天近3000件。 4、广泛征求意见的目的在于力求2006年春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物权法》。 主要争论点:涉及物权法各项具体制度,内容广泛: (三)违宪之争与确保通过 1、2005年8月12日北大教授贡献田先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的一封信。 2、从2005年7月到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又经历了四次审议,加之前三次审议, 4年时间里,《物权法草案》经过了七次审议,各种大小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百余场,经历全民参与立法的过程。 3、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最终被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物权法》创造的几个历史第一: 第一个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 第一次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的法案(确保通过) 第一次在两会前把法案发到各省代表团,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程序前置) 第一次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到各省代表团答辩(内部消化) 投反对票的人数较多的立法(赞成2799;反对52;弃权37) 主要争论点:合宪性之争。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理解路径——物、物权、物权法(三个基本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物)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 由该条规定,我们分离出三个基本概念:“物”、“物权”、“物权法”。 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 (一)“物”的基本理论: 物权法上的所谓“物”,是指“有形财产”; 物的客体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动物不是“物”) “权利”被视为“物” 货币等。 (二)“物”的基本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别的理由:A-经济价值上有很大差异(已不再是充分理由); B-公示方法不同(此一理由有贬值的倾向); C-利用方法的不同(用益物权仅限以土地为客体)(最具价值的理由); (2)区分的方法:“不动产”的概念是列举式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 “动产”的概念是减法式的:动产=“物”减去“不动产”; “权利”如证券化债权、一般债权,知识产权等可“视为动产”。 (3)区别的实益:A- B-物权变动的方法不同(公示方式:登记、交付;公示效力:生效、 对抗); 设定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担保物权上的不同; C-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不动产有“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征收”等;动产有“先占、加工、遗失物拾得、添附”等; D-诉讼管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 (1)区分的标准:以“物”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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