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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 (DTJS/ZY-AZ-23) 1 总则 1.1 为建立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隐患。 1.4 本制度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职责权限 2.1 建设公司总经理对建设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公司安全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协助各负责人监管隐患的日常工作,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2.6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彻底地消除事故隐患。 2.7 实行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当与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对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举报。 3.2 施工单位应每周五下班前将事故隐患(含风险源)排查、整改情况上报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 3.3 监理单位应每周五下班前将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风险源的进展情况)上报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 3.4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由建设公司监控中心按照《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发布重大事故隐患预警。 3.5 质量安全部每月应将本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进度汇总,报公司领导审阅。 4 隐患的排查 4.1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 4.3 监理单位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检查。 4.4 项目管理部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应每月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的检查。 4.5 质量安全部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事故隐患的检查。 4.6 隐患排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风险源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技术、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4.7 各单位或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明确整改的部位和时限。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应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4.8 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质量安全部。 5 事故隐患治理 5.1 隐患治理要做到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5.2.1 质量安全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督办,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 5.2.2 项目管理部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项目管理部进行复查。 5.2.3 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单》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和复查。 5.2.4 施工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督办和自检。 5.2.5 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派专人现场督办。 5.3 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工。 5.4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检,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下达的隐患整改还应报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部复检。复检合格即可销号。 5.5 施工单位要对整改的问题认真反思,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 6.1 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6.2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等,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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