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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 9月1日起实施 2、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三)接受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1、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2、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的赔偿】一、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医缓双方协商解决 应当制作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组成人员 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2、条件要求----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 (一)依法独立鉴定的原则 1、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3、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合议制的原则 1、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2、过半数的一致意见可形成鉴定结论 (三)实行回避制度的原则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的提起(三种情况)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需要鉴定的→书面移交医学会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争议当事人要求鉴定,需要鉴定的→书面移交医学会 3、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要鉴定的→共同书面委托当地有关医学会 (二)鉴定的受理 1、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的 (2)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 (3)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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