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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四条。省人大立法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条款数一般不超过50条。我们这个条例有五十四条,已经突破了省人大的潜规则。这也说明了省人大对于航道立法的重视。 从章节名称上来看,这次《航道条例》有两大创新:一是确立了“航政管理”的概念,二是为船闸专门写了一章。 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将“航道保护”作为第三章的名称。“航道保护”与“航政管理”相比较,“航道保护”一词不能完全反映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属性,容易给人消极守护的感觉;而明确“航政管理”这一专有概念,有利于航产、航权的保护。而且,《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都已经有了“航政管理”的提法。公路有路政、运管有运政,航道部门顺理成章也应当有航政。这次立法解决了“航政”的出处问题。今后“航政”这个说法也就名正言顺了。 另外,我们特别为船闸设立了一章。众所周知,船闸在我省航道事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交通部令第5号)多年来未作修改,目前已与我省的船闸管理实际严重不相适应,其规定的内容不仅不全面,操作性也不强,远远滞后于船闸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加强对船闸的保护和管理,《航道条例》专设“船闸管理”一章,规范船舶的过闸行为,保障船闸的运行秩序。 * 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四条。省人大立法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条款数一般不超过50条。我们这个条例有五十四条,已经突破了省人大的潜规则。这也说明了省人大对于航道立法的重视。 从章节名称上来看,这次《航道条例》有两大创新:一是确立了“航政管理”的概念,二是为船闸专门写了一章。 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将“航道保护”作为第三章的名称。“航道保护”与“航政管理”相比较,“航道保护”一词不能完全反映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属性,容易给人消极守护的感觉;而明确“航政管理”这一专有概念,有利于航产、航权的保护。而且,《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都已经有了“航政管理”的提法。公路有路政、运管有运政,航道部门顺理成章也应当有航政。这次立法解决了“航政”的出处问题。今后“航政”这个说法也就名正言顺了。 另外,我们特别为船闸设立了一章。众所周知,船闸在我省航道事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交通部令第5号)多年来未作修改,目前已与我省的船闸管理实际严重不相适应,其规定的内容不仅不全面,操作性也不强,远远滞后于船闸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加强对船闸的保护和管理,《航道条例》专设“船闸管理”一章,规范船舶的过闸行为,保障船闸的运行秩序。 * 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四条。省人大立法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条款数一般不超过50条。我们这个条例有五十四条,已经突破了省人大的潜规则。这也说明了省人大对于航道立法的重视。 从章节名称上来看,这次《航道条例》有两大创新:一是确立了“航政管理”的概念,二是为船闸专门写了一章。 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将“航道保护”作为第三章的名称。“航道保护”与“航政管理”相比较,“航道保护”一词不能完全反映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属性,容易给人消极守护的感觉;而明确“航政管理”这一专有概念,有利于航产、航权的保护。而且,《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都已经有了“航政管理”的提法。公路有路政、运管有运政,航道部门顺理成章也应当有航政。这次立法解决了“航政”的出处问题。今后“航政”这个说法也就名正言顺了。 另外,我们特别为船闸设立了一章。众所周知,船闸在我省航道事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船闸管理办法》(1989年交通部令第5号)多年来未作修改,目前已与我省的船闸管理实际严重不相适应,其规定的内容不仅不全面,操作性也不强,远远滞后于船闸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加强对船闸的保护和管理,《航道条例》专设“船闸管理”一章,规范船舶的过闸行为,保障船闸的运行秩序。 * 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四条。省人大立法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条款数一般不超过50条。我们这个条例有五十四条,已经突破了省人大的潜规则。这也说明了省人大对于航道立法的重视。 从章节名称上来看,这次《航道条例》有两大创新:一是确立了“航政管理”的概念,二是为船闸专门写了一章。 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将“航道保护”作为第三章的名称。“航道保护”与“航政管理”相比较,“航道保护”一词不能完全反映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属性,容易给人消极守护的感觉;而明确“航政管理”这一专有概念,有利于航产、航权的保护。而且,《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都已经有了“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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