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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分局長 林啟智 所得稅法§7 所得稅法§2 所得稅法§2 所得稅法§71 所得稅法§80 肆、申報方式 所得稅法§88、§92 所得稅法§71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應繳(退)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應繳(退)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 (一)營利所得:股利及盈餘。 (二)執行業務所得:專門技術人員營運之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損失之 餘額。 (三)薪資所得:受雇人員取得之收入如薪金、俸給、津貼、工資、歲費 、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 (四)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金融票券及存款或貸出款項之利息。 (五)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財產出租之租金、權利供他人使用以取得之所 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交易之所得。 (八)競技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分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 (十)其他所得: 退職所得計算 1650萬 1070萬 ( = 339,000元× 30) 507萬 (=169,000 元× 30) 全數應稅:6,330,000 半數應稅:2, 550,000 免稅 必須申報退職所得:8,880,000 應繳(退)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每人每年可自綜合所得總額扣 除之金額稱之。滿七十歲者可加扣50﹪。 (二)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捐贈 (2)保險費 (3)醫療費 (4)購屋貸款利息 (5)租屋租金 (6)災害損失 (7)政治獻金 (1)薪資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 (3)殘障扣除額 (4)子女教育扣除額 (5)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6)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應繳(退)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 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 一、意義:每一申報戶每年可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之金額,分兩種: 二、一般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者加倍扣除。 (2)列舉扣除額:a、捐贈,b、保險費(人壽保險、公、勞軍 保及健保費),c、醫療及生育費,d、災害損失,e、購屋 貸款利息,f、租屋租金,h、政治獻金。 三、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扣除額。 (4)殘障扣除額。 (5)教育費用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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