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章程详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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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章程 (2014年12月25日河南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序 言 河南理工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河南省属重点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学校创建于1909年,为我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和河南省建立最早的高等学校。学校历经焦作路矿学堂、福中矿务大学、私立焦作工学院、国立西北工学院、国立焦作工学院、焦作矿业学院等重要历史时期,1995年恢复焦作工学院校名,2004年更名河南理工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以推动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为己任,坚持以服务地矿为特色,承载起振兴国家地矿事业和民族工业发展的历史重任,汇聚了众多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孕育了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术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优良的办学传统,培养了一大批科学家、企业家、教育家、政治家和工矿高级技术人才,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国家地矿事业发展、民族工业振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了特殊贡献。 百年理工,世纪风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的河南理工大学,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大爱精神为导向,秉承“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办学精神和“明德任责”校训、“好学力行”校风,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内涵、质量、特色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科研与教学并重”的办学思想和“重基层、重建设、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与高层次决策咨询和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河南理工大学,简称“河南理工”。 学校英文名称: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缩写为“HPU”。 学校域名为:。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焦作市世纪路200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学校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学校行政领导。 (二)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 (三)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面考核考查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九)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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