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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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诈骗犯罪由来已久,起源较早。其直接侵犯的是财产所有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国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诈骗罪活动十分突出,同时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现行刑法虽然对诈骗犯罪的规定很完善,但立法规定毕竟是有限的,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认定仍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与诈骗犯罪定罪相关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诈骗罪 犯罪特征 认定问题 That the crime of fraud in a number of issues Abstract: Criminal fraud for a long time, the origin of the earlier. Is a direct viola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 with serious social harm, the ruler of all ages attention to the use of weapons of the Penal Code severely crack down on such crimes. Chinas ongoing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in the fraud activities very promin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new situations and new problems are emerging. Although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on fraud crime is perfect, but the legislation is, after all, limited in practice for the fraud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icult problem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eriously study the criminal conviction of fraud and related issues, so as to better guide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Fraud;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That the problem 诈骗犯罪概述 诈骗犯罪由来已久,起源较早,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它是私有制的产物,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恩格斯曾指出: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暴力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下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当劳动产品除了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之外,还可能有部分剩余的时候,私有制随之出现了,人类社会从此进入阶级社会,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包括诈骗犯罪也就同时产生。也正因为这种犯罪所直接指向的目标是财产所有关系,动摇、破坏着一定的经济基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无不重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在我国,诈骗行为一直为我国历代奴隶、封建王朝所禁止。我国早在西周奴隶制时代,就已有诈骗犯罪及其处罚内容的法律规定的记载,如《尚书.费誓》中的“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其后历朝历代统治者均将诈骗罪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直到国民政府,莫不如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同诈骗犯罪活动作斗争,早在1952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把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前者为贪污罪,后者为诈骗罪。1980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下同) ,第一次将诈骗罪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旧刑法将诈骗罪置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有两个条文。第151 条规定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罪,第152 条规定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诈骗罪、惯骗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由于旧刑法对诈骗罪罪状的叙述采用的是简单罪状,因此,对其如何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同时,旧刑法只笼统规定诈骗罪一个罪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犯罪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如利用经济合同诈骗。1985 年7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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